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籍贯山东省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村**号,现住郯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时37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脱审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郯城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郯城县人民路与昌盛路交汇处红绿灯路口处,与前方顺行等待信号灯杜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金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69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5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守春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附《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