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92********,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2020年1月9日17时5分许醉酒后驾驶吉E****8号小型轿车,沿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由零公里方向往石油化方向行驶,行至新胜北路交警支队门前时,由于金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与同方向前方娄某某驾驶的停于路边的吉E****9号小型轿车相刮后,又与路边垃圾桶及秦某某孙某某停放在停车位内的吉E****2号小型普通客车、吉E****3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路边垃圾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金某某肇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mg/100ml。案发后,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娄某某孙某某秦某某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波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