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A9****号黑色领克牌轿车行驶至河南省西平县西平大道公路局路口处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2.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酒精吹测仪吹测结果、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 mg/100ml,应从重处罚,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西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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