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为资兴市**乡**村**组,现租住在资兴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湘L2****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资兴市新区审计局方向沿晋兴路向人和大酒店方向行驶,当日16时许,当车行驶至资兴市晋兴路老计生委路段时,因未靠右侧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湘LN****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出警至现场,发现金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带其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液。经鉴定,发生事故时,被鉴定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金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酒精测试检验单、户籍资料、协议书、收条、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资料等;2.证人何民华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6.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玲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7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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