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S328省道22.5KM地段由北往南行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车道行驶的湘A*****号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湘乡市公安局依法提取了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l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燕辉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湖南省湘乡市**乡**村第**村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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