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3404061980********,汉族,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湖**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5日晚21时20分许,金某某驾驶皖D7****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淮南市潘某某九华山路路段,在该路段执勤的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潘集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金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民警将金某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宁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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