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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07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7********,汉族,大学专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乡**村**号,工作单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9时许至7日2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江南开发区双溪西路标配汽配店朋友家中吃晚饭,期间其喝了两杯不到的杨梅酒和一瓶啤酒。饭后金某某驾驶浙H****小型轿车沿双溪西路由东往西行驶,2时53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双溪西路西关村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到报警电话赶至事故现场时将金某某当场查获,经口腔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8月11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8月18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金某某赔偿金华市婺城区城开交通设施经营部损失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归案经过、收款收据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检察官助理:赵航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

2.公安卷二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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