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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010420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豫B*****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与兴兰路交叉口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检测,实测值为大于100mg/100ml。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金某某血醇含量测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户籍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测试单、抽血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勤民警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工作说明;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对金某某进行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1)(2)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建

周瑞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其他需要附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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