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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20时42分,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小型普通客车拉乘他人行使至栾城区衡井公路与栾段路交叉口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贺斌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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