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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越野客车, 沿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至燕华居饭店门口时,与肖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栗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安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发生连环追尾交通事故,四车受损。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认定: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对金某某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珠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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