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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二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镇**村**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25分,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T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淑堡农贸市场附近时,被沈阳市交警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金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民警遂将被告人金某某带到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金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3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民警警官证复印件、被告人亲笔陈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涉案机动车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岚

检察官助理:樊迪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屯**号楼**;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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