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85********,朝鲜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01时22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F****的大众牌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城区演达大道三环装饰城路口路段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57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公园**栋**房,联系电话13809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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