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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02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6********,朝鲜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号**栋**室。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3时41分,被告人金星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增槎路出水厂路西19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19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35600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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