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铜陵市铜官区**西村**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无证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金某某涉嫌醉驾,交警遂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金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立志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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