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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立案,1月17日被网上追逃。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周某某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周某某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6日20时50分至20时51分,马召中队与违法办在周某某108国道电力局门口对过往车辆进行排查时,发现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的陕A****5号小型客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当场酒精检测结果为92.4mg/100ml,血醇检测结果为91.56mg/100ml。经交警两次传唤,均未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熠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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