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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3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乘坐黄某某(另案起诉)醉酒驾驶蒙GY****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农场**场**超市门前,黄某某下车进屋后,金某某又驾驶蒙GY****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超市西侧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左转弯的宫某某驾驶的通辽L3****号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宫某某受伤,两台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8. 0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书、收据;

2.证人黄某某、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4.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文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然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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