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Z47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1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梅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梅山路世纪金星小区门前路段,碰撞隔离护栏,致其本人受伤。事发后,路人张某某报警,被告人金某某被查获。经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俊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