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五常市**局职工,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8****,**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小区门口时,因与包保小区人员发生争执后被他人举报,后被五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镇一中队出警查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48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杜某某、于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