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五常市**局职工,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8****,**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小区门口时,因与包保小区人员发生争执后被他人举报,后被五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镇一中队出警查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48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杜某某、于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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