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78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日经检查患有高血压,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承包的营运出租车(沪******),行驶至本区**路**路**路段,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送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18日晚,被告人金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在本区钱圩镇一饭店吃饭饮酒的情况。
2.公安机关提供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上海**汽车有限公司的有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其承包的营运出租车(沪******)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乙醇含量为95mg/100ml等情况。
3.公安机关提供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上海**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血样提取及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ml。
4.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员、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驾驶员登记情况及所驾驶车辆使用性质系出租客运等情况。
5.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金某某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空载营运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沛华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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