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21时50分许,在文安县政通道文体局门口处,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冀R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谷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照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谷某某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79.4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达成调解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坤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合群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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