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2204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16时许,酒后驾驶吉A****5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省高速由辽源市开往长春市。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沿长春市南关区新明街行驶至南四环城路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3.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高速口车辆出入查询记录;
(二)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
(四)视听资料:被告人金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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