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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人,住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兰陵县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鲁D**号小型汽车沿兰陵县尚岩镇乡村自建路尚岩集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系醉酒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村**号,联系电话:1825447****;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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