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岳西县**镇**东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4时02分许,城关派出所民警储某某在处置一起涉嫌偷开机动车案时,发现轮式装载车驾驶员有涉嫌酒后驾车的嫌疑,通过调取公安治安监控和附近监控视频,确定驾驶员为被告人金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8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 为醉酒状态。
当日,民警通知其到案接受调查,后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原平
检察官助理:孟玉娟
2020年0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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