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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0********,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7时,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盈江县**路1公里1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8.18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40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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