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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金**,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来疆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省**派出所,现居住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于20**年**月**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新**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乌苏市**行驶至乌苏市塔城路“**”烧烤店门口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2020】血鉴字第082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检验报告书》鉴定:金**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 35mg/100mL。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被告人金**的供述、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涛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金**现居住新疆乌苏市**号,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2册,音视频光盘2张,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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