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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路**号**室)。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8年7月任职上海市黄浦区Mango Assonciate公司猎头顾问期间,在网站www.lietousou.com“猎头搜”注册账号****@163.com成为会员,为了获得积分,在没有经过当事方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QQ群下载获得的文件以文件名“唯品会全球通讯录(包括唯品国际)”的Excel格式上传到“猎头搜”网站,供“猎头搜”的注册会员共享,至案发时该文件的下载量为68次。

经核实,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上传的“唯品会全球通讯录(包括唯品国际)”含有唯品会公司属下的部门员工的姓名、联系电话、城市所在地、部门等内容的信息资料达13067条(包含广州芳村的员工),剔除含公司信息的资料外,含公民个人信息共991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破经过、网站个人信息、上传资料截图、资料打印材料、亲笔供词、扣押清单、手机、电脑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在线提取、搜查等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永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81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光盘11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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