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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111988********,汉族,大学本科,原系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镇**村**职务,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园**云间**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顾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担任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镇**村的**的职务之便,从全省社保网上下载省内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分别出售给王某某(已判决)40668条、武某某(另案处理),获得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450元。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聊天截图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汤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地灵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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