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金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地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金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办假证的人,办理了户名为林某某、赵某某、秦某甲、王某甲、徐某某、高某某、袁某某、谭某甲、杨某甲、邓某某、谭某乙、覃某甲(刘某甲)、朱某甲、金某乙、王某乙、刘某乙、李某甲、秦某乙、瞿某某、胡某某、隆某某等21个不动产权证,并利用上述伪造的不动产权证在利川市**街道办事处三违整治办公室为上述21户开具了不是三违建筑的证明,使上述21户违法建筑顺利地办理了水、电、气入户手续,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5473.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不动产权证(附身份证)扫描件、利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利川市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陈某甲、丁某某任职文件及调取证据清单、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关于《三违工作流程》、自来水用户资料、天然气用户资料、用电上户资料、利川市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发票、国网利川市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情况说明、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赵某某等22户自来水报装及材料费用情况、关于金某甲犯罪所得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陈某甲、杨某乙、黄某某、李某乙、钟某某、谭某甲、邓某某、袁某某、徐某某、谭某乙、杨某甲、李某甲、王某丙、李某丙、朱某甲、余某某、金某乙、覃某乙、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廖某某、秦某甲、瞿某某、隆某某、王某乙、刘某乙、金某丙、陈某乙、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柏香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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