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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鄂C****2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方向沿车城路往配套处方向行驶,行至车城路招商兰溪谷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崔某甲撞倒,致崔某甲当场死亡。经认定:金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金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8.7mg/100ml;崔某甲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崔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 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玉敏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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