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仙桃市**镇车站**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无号牌“时风巨星”牌三轮农用车从仙桃市**镇出发驶往仙桃城区。15时40 分左右,当其驾车沿仙桃大道由西向东行至仙桃大道与东提路交叉路口处时,遇龚某某沿人行道由南向北通过路口,农用车前部与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某当场死亡。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龚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蓉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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