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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号, 现住址:辽宁省建昌县**乡**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害人及其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2时50分,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辽PF****重型半挂牵引车(辽PM***挂)在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凯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海道交叉口时, 遇李某某驾驶冀CR****小型轿车搭载艾某某、刘某某顺兴凯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凯湖路交叉口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艾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李某某经秦某某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 于2019年3月8日2时22分许死亡。 该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艾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志辉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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