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大厦**建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了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19时45分许,驾驶非法改装的苏B****3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左转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直行通过光定路路口时,车辆前部撞到沿光定路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上行驶通过路口的旷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右侧,造成旷某某受伤,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旷某某符合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左转弯车道上直行通过路口,在设有限速标志控制的道路上超速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造成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旷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肇事车辆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车辆检验意见书、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法驾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强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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