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武义县**街道**村**里路**号。2020年8月6日,金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浙GF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义县235国道由东往西行驶,19时10分,当车行驶至235国道**公里**米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行走的行人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徐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金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徐某甲经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日晚上21时07分,武义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金某某查获。
2020年08月13日,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金某某、保险公司、被害人家属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死亡证明、通话记录、调解协议、收条等;
2.证人徐某乙、苏某某、徐某丙、徐某丁、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尸检鉴定,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补充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路段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检察官助理:章小强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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