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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浙G7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某某由武义往永康方向行驶。18时许,当车行驶至永武线11km+700m与泉溪千禧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千禧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横过永武线的由朱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朱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金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经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朱某甲系颅脑及胸腔内脏器损伤后死亡。

现金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并获得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警单、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发还凭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收条、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等;

2.证人王某某、朱某乙、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线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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