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委托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6时许,金某某驾驶辽******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唐某某,从米易县潘家田矿区沿安潘公路往米易县垭口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米易县安潘公路10公里一弯道路段处时,因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金某某所驾车辆驶出其车行方向左侧路外坠入约30米深沟内,造成唐某某经120救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22日,经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金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及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惟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8129****。
2.侦查卷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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