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时间1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10时52分许,被告人金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甘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肃南县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喇嘛湾台子西上坡路段处时,金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右侧超越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甘G****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两车发生刮擦,致甘G****号轻便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杨某某受伤,后杨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肃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经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生前遭受巨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
案发后,金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垫付医药费63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体痕迹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在案发时已年满75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有斌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肃南县裕昌社区公租**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0页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被害人家属要求被告人支付被害人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589607.879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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