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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金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美团骑手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现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0时20分许,金某某驾驶苏H2****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淮阴区翔宇北道出发,行驶至淮安区苏235省道72Km+300m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害人贾某某)相撞,造成谢某某、贾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贾某某经淮安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26日16时10分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贾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金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婕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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