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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无号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在麒麟区**建材城**区内道路行驶,行驶至****店路口右转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后碾压,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在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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