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61983********,朝鲜族,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甲饮酒后驾驶吉H****K号**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时,与前方停车等候绿灯放行信号的叶某某驾驶的吉H****5号**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驾驶员叶某某、吉H****5号车内乘客崔某某和金某乙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金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某、崔某某、金某乙无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金某甲血液里检出乙醇成含量为170.4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2019年11月21日,金某乙因病抢救无效在延边医院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金某乙符合化脓性胸膜炎及胸腔积脓的基础上,发生急性出血性喉炎刺激而引起的气道闭塞(声门闭合),最终因窒息而死亡。外伤在死亡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被告人金某甲向被害人金某乙家属赔偿人民币18万元、向叶某某赔偿人民币11.5万元、向崔某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后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2.书证:身份信息、接警记录单、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玉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吉市;
2.移送起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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