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8********,回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6时20分许,金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兴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利民街交汇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雅杰”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次事故中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察笔录和刑事科学技术照片;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