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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4日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甘J**“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28Km+200m路段时,与相向杜某某驾驶的甘A**“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金某某及杜某某两人受伤,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因交通事故主要致伤胸部及双下肢,造成重度胸腔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强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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