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住芒市**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驾驶云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芒梁线由西向东行驶。07时42分许,当行驶至芒梁线K17+730米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陶某某相撞,行人陶某某跌向对向车道又与沿芒梁线由东向西行驶的尚某某驾驶的云N*****号**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赵某某、陶某某两人当场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金某某在此事故中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金某某承担主要过错,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