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8月1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12月29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6********,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蒙阴县人,现住临沂市蒙阴县**镇**村**组**号。2013年7月1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4月1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月7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金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被告人黄某甲在广西省东兴市以每条100元的价格购买伪劣南京(炫赫门)卷烟94条,后被告人金某某以每条16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15040元,被告人金某某非法获利5600余元。
同年12月底,被告人金某某再次通过被告人黄某甲购买伪劣南京(炫赫门)卷烟六箱,在通过物流运至日东高速费县服务区时被费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该六箱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69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黄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超
检察官助理:赵志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黄某甲现住临沂市蒙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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