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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4********,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号。2006年1月25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治安罚款19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4********,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号。2005年4月21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治安罚款1500元,没收赌资530元;2005年8月4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治安罚款2000元,没收赌资13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和黄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本市大麦屿街道坟前山上、横坑、白沙岙等野外空地上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叶某甲、叶某乙、马某某等人以扑克牌“32张牌九”方式赌博,被告人金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望风、为赌博人员指路,黄某乙负责运送赌具、望风、为赌博人员指路。至2020年4月29日,该赌场在经营期间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金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上述期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达约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街道**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等人共同退赃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自首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照片;

2.证人叶某甲、庄某某、叶某乙、蔡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江某某、叶某丙、林某某、郑某某、孙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2册、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现金缴款单1份、情况说明1份、照片2张、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1万元(暂存于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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