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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陶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9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6********,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金某某明知“3D温岭麻将”系赌博网站,仍主动申请成为“3D温岭麻将”APP的一级代理,并发展下线代理胡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发展各类会员二百多人,组织会员在“3D温岭麻将”软件内赌博,以赌博人员充钻返点来获利,至2020年6月“3D温岭麻将”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37万余元,按充钻金额60%返利给被告人金某某22万余元人民币。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陶某某在“3D温岭麻将”APP中积极申请二级代理,发展会员二百多人,为牟利通过本人及与他人合伙拼群的方式利用聊天软件微信、闲聊、默往等组织会员利用APP “3D温岭麻将”进行赌博,以赌博人员充钻返点来获利,至2020年6月“3D温岭麻将”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按充钻金额50%返利给被告人陶某某3.5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小区**幢**室其家中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6月23曰在玉环市沙门镇环沙北路小兵数控机床维修店门口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金某某、陶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的手机;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蔡某某、李某某、俞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陶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傅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扣押笔录;6.电子证据:“3D温岭麻将”后台代理的信息、微信、闲聊、默往等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金某某、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金某某、陶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陶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静

检察官助理:陈舒静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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