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七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05年7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金某某与陈某某、郑某某经事先商量于禁渔期在温岭市**镇**村交接的海域里,使用小于国家最小网目尺寸为28毫米的网具进行捕捞作业,共计捕获渔获物3.45千克。

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郑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在温岭市**镇**村交接的桥边海域被温岭市松门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已赔偿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3.45千克、泡沫筏1张、渔网7张;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网目尺寸认定书和建议书等;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称重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陈某某、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安娜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37******);被告人陈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58*******);被告人郑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58*******)。

2、渔获物3.45千克、渔网柒张、泡沫筏壹张。

3、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