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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5403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号,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街**号。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12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金某某在乐清麻将花APP上开设“茶楼”,组织他人在“茶楼”内以“十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向大赢家收取1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某有帮助被告人金某某拉人、审核加入茶楼申请、给茶楼冲钻、帮助收取赌博结算资金等。期间,该茶楼赌资数额达人民币1004866元以上。2020年1月至5月24日,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共抽取头薪人民币2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吴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检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取头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良宇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审(1866875****、l358770****)。

2.量刑建议书十份。

3.电子数据技术协助书三份、光盘三张。

4.手机三部(暂存于温州市赃证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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