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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吕寨镇陈楼**行政村韦小庄17*****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于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阿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张林(已判决)在浦江县郑宅镇、白马镇、诸暨市、义乌市境内偏僻山上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陈某乙及王飞、孟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从事接送赌客、望风、抽头、洗牌等工作,非法组织陈某丙、李勤、胡某某、刘某某、娄东泽、庞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其间,该赌场共开设六十余场,从中非法获利六十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乙为该赌场抽头十余场,个人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皖K2F****宝骏汽车行车卡点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娄东泽、陈某丙、李勤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人张林、王飞、张某某、周某某、孟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辩认笔录、现场辩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金某某、陈某乙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均系累犯,故应同时或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巧英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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