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金某某 ,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住本市田家庵区**村3-5。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061954********,汉族,初中文化,本市谢桥矿退休工人,住本市大通区**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5时12分,被告人金某某骑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田家庵区水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水厂路诚瑾装饰门前路段时,与路边行走的宁某某相撞,致宁某某受伤摔倒在地,被告人金某某停车查看后骑车逃逸。在5时26分时,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载着李翠美由北向南行驶经过,从躺在道路上的宁某某胸部轧过,被告人郑某某被路人拦下停车查看后驾车逃逸。
经淮南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某、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9月29日淮南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向本院出具说明,该交通事故在不评价逃逸情节的情况下,被告人金某某、郑某某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死亡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信息查询等书证;
3.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金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交通现场勘验笔录;
7.安徽全诚司法所鉴定意见及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视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厂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光碟一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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