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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73********,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大连市甘井子区人,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迟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辽阳市白塔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层**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4年11月到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辽宁地区区域经理。为吸收更多投资存款,被告人金某某于2016年1月组建成立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分公司),辽阳分公司地址在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208-2号。被告人金某某任辽阳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辽阳分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并招聘被告人迟某某任辽阳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负责辽阳分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辽阳分公司于2016年3月经营以来,以高额返利的形式向社会大众进行宣传,通过不同的投资项目及高利率吸收投资人的投资,并将投资款直接划扣到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2016年11月无法返还投资客户本利辽阳分公司关闭,辽阳分公司吸收投资人员滕某某、唐某某、张某甲等共计26人,吸收投资款金额共计347万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99.198万元。被告人金某某获工资及提成钱59000余元,被告人迟某某获工资3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赵某甲、乔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投资人的陈述,投资人李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丽

王修俊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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